买房贷款首付比例的演变史相关政策规定
发布时间:2021-01-07 14:12:2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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杜娟 首付比例的演变史:
1998年《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》规定:支持城镇居民购买自用普通住房,无住房补贴的以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的30%作为购房的首期付款。2003年“121号文”规定:第一套自住住房仍执行20%的规定;第二套及以上应适当提高比例。2006年“国六条细则”规定:首套不得低于30%,自住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仍执行首付款比例20%的规定。 2007年“二套房贷新政”规定: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,不得低于20%;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,不得低于30%;二套及以上住房的,比例不得低于40%。 2008年10月央行新政: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20%。 2010年4月“国十条”: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家庭,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%;二套不得低于50%。 2010年9月新政:所有房贷都调整至30%及以上。2011年“新国八条”:二套不低于60%。
2013年“国五条细则”:对房价上涨过快的城市,进一步提高二套首付款比例,其后个别城市将首付提高至七成。